市面上的危疾保險,普遍都會提供癌症、心臟病、中風等危疾的保障,但每份保單實質涵蓋哪些受保疾病、會否保障早期病況、或保障哪些手術程序都可能有分別,例如癌前病變、原位癌或冠狀動脈介入手術(俗稱通波仔)。投保人於投保前應仔細閱讀保單條款,特別是與保障範圍及賠償限制有關的條款,避免因為誤解保單條款而與保險公司產生爭拗。
另外,由於不同保險公司對同一受保疾病的定義(如心肌病的定義)可能會有不同,投保人亦應了解受保疾病及受保手術程序在其保單中的定義。保單條款一般會列明診斷有關危疾及手術的具體醫學標準,亦有可能註明診斷必須由相關專科醫生或透過特定測試來確診。索償時,保險公司會以受保人確診的病況是否符合有關條款及定義而作出合理賠償。
部份危疾(如癌症或中風)都有復發的可能,因此市面上不少保險公司都有推出提供多次賠償的「多重賠償」危疾保險。投保人在選購此類危疾保險時,應留意及了解「多重賠償」的特點,包括作出第二次或以上的索償有否設有額外索償條款、對於「新症」或「復發」的定義、兩次確診期間的等候期等。以涵蓋早期嚴重病況的危疾保單為例,如就原位癌申請第二次賠償,有些保單只保障不同於首次已獲賠償的器官,同一𠾖官最多只可就原位癌索償一次。投保人應在投保前細閱相關條款及細則,如有疑問應向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查詢。
另外,即使保單屬於多重賠償的類型,每種受保疾病及早期嚴重病況一般亦會設有個別的賠償上限(例如原有保障額的25% 或30%)及次數限制,投保人應確保自己清楚了解相關保單條款及細則。
危疾保單通常設有「等候期」,一般為保單生效日期起計60日至90日不等,視乎個別保單條款而定;一般而言,危疾保險的等候期是指保單生效後的指定時間內,即使受保人出現受保疾病的病徵或確診受保疾病,亦不會獲得保障。某些個別疾病(如婦科疾病或自閉症等)的等候期亦有機會延長至180日甚至一年。請注意,等候期條款亦適用於提升保障額或復效保單,即於提升保障額或保單復效當日起重新計算等候期。
另外,「多重賠償」形式的保單有機會於每次賠償之間設有等候期,即兩次索償之間要相隔一段時間(一般為一年至五年不等),在等候期內新確診危疾或復發的危疾不會獲得保障。實際等候期的長短,視乎個別保單條款而定。投保人應細閱保單條款,以了解「等候期」的詳細資訊。
危疾保險主要為受保人在患上嚴重疾病時,提供一筆過賠償作財政支援,不等同身故賠償。有些保單或會有「生存期」條款,列明由受保人確診患有危疾或完成手術後當日起計,必須存活一段時間,才可獲得賠償。這段時間通常為14日至30日不等 ,具體日數視乎各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而定。
如果受保人在「生存期」內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則不會支付危疾保險的賠償金。不過,部分危疾保單或設「身故權益」保障,如受保人在「生存期」內不幸身故,保險公司會按「身故權益」支付身故賠償,惟金額有可能會少於危疾權益的總保額。
不保事項指不受保單保障的某些情況。投保人應細閱危疾保單內容、條款及細則中所列明的不保事項。危疾保險常見的不保事項一般包括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病徵、任何是由患上愛滋病(AIDS)、愛滋病有關症狀或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或濫用酒精或藥物所引致、或與其上述原因有關的任何疾病,及/或其任何變異、衍生或變體,以及與戰爭及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疾病等。
保險合約是建基於「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個人健康狀況及病歷,包括在過往檢查發現的任何不正常結果,以便保險公司根據該等資料,判斷是否有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應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險合約條款。假如投保人在投保時虛報或漏報健康狀況或過往病歷,保險公司便無法根據相關重要事實作出公平及準確的承保決定,不論該狀況與最終索償的病症是否有直接關係,都有機會影響日後賠償及保單的有效性。假如不確定某些狀況是否需要申報,最好是先交代清楚,由保險公司再作決定。
另外,由於不少危疾均會受遺傳因素所影響,因此除了個人健康狀況及年齡等資訊外,大部分保險公司的核保問卷都會查詢受保人的家族病史(包括所患疾病、病發年齡),以作為衡量風險的依據。有關資料會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包括如何釐定保費。投保人有責任了解其家族病史及如實申報。
危疾保單一般設有索償時限,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受保人必須在確診後指定期限內(如90日)通知保險公司及遞交已填妥的索償表格。申請索償時,受保人需要提供由主診醫生、醫院或有關診所發出的醫學證明,以證明罹患保單中列出的受保危疾,當中可能包括病歷記錄、化驗報告、病理報告等。視乎個別索償情況及保單要求,保險公司可能需要受保人遞交其他文件,例如身份證明文件、醫療收據、手術記錄等。受保人應仔細閱讀保險公司的索償程序,確保自己清楚了解索償時限及所需文件,如有疑問,應盡早向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查詢,以免延誤賠償程序。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個別保險計劃的保障範圍、不保事項、賠償額及保費等,均以個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