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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向違規經紀公司施加罰款及暫時撤銷其牌照


2021年12月22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21年12月22日向一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施加罰款並暫時撤銷其牌照。有關行動源於該經紀公司未有於相關的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六個月內提交其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核數師報告。

本案的違規行為發生於保監局在2019年9月23日接手規管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之前。因此,保監局須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的過渡性安排,引用事發時的相關規則處理有關紀律行動事宜 1

在2019年9月23日起實施的新規管制度下,如任何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未能在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六個月內提交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核數師報告,保監局可根據《條例》就此違規行為的罪行提出檢控。經紀公司一旦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被處第6級罰款 2 ;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被另處罰款港幣$500。此外,有關罪行會成為公開紀錄,並可能對其是否仍然持續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適當人選造成不良影響。

保監局因此敦促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確保按時提交其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核數師報告。

保監局的其他執法工作資料載於保監局網站的 「法規執行消息」 。公眾亦可於 「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 搜尋過往曾向持牌保險中介人作出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 《保險業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指出,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解決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該個案時會施加的制裁,向指明人士施加該等制裁。

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訂明,第6級罰款現時為$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