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鑒於前業務代表(經紀)何文達先生在2019年8月至12月期間作出不符合適當人選 1 的行為,向他採取紀律行動,禁止他於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的五個月內申請成為持牌人士。
何先生收取了客戶的款項為客戶續保,但沒有根據當時規則的要求,將款項匯入其經紀公司的客戶帳戶,反而試圖自行直接向保險公司繳交續保保費,而客戶款項則被匯入其個人銀行帳戶。
不過,何先生在透過自動櫃員機向保險公司繳費為客戶續保時,卻輸入了錯誤的保單資料,以致該筆款項被用作繳付了另一份、並不屬於該客戶的保單的保費。
何先生其後嘗試修正錯誤,期間企圖掩飾他錯誤匯款的事實,以免被人發現其違反當時規則處理客戶款項。他準備了一封信件供客戶簽署,信中表明是其客戶(而非何先生)向保險公司錯誤匯款,並要求保險公司將款項轉移至客戶的保單。
在遞交信件後,何先生發現保險公司未有按要求將錯誤匯款轉移至客戶的保單。因此,為確保客戶保單得以續保,何先生自行繳交有關續保保費。不過,在之後嘗試取回原先的錯誤匯款的過程中,何先生準備了更多文件供客戶簽署,再次強調是其客戶(而非何先生)錯誤匯款。何先生亦撰寫了一份備忘錄予保險公司,重申相關虛構事件。
保險公司在發現錯誤匯款是由何先生作出後,要求何先生所屬的經紀公司調查事件。何先生在調查初期仍堅持並非他錯誤匯款,但最後承認事件,保險公司遂將有關款項退還給他。
何先生沒有將客戶款項匯入經紀公司的客戶帳戶,而且在最初為客戶續保時錯誤輸入保單資料,均顯示他未有審慎和盡責行事,未能達到一名謹慎的保險經紀預期應達到的水平。
不過,何先生的行為中最應受到讉責的部分,是他企圖修正錯誤時,為避免自己的失誤被發現而採取的手段。何先生不但明知故犯地向保險公司遞交誤導和失實的資料,更尋求客戶作出失實陳述以從中獲益(將自己的利益放在客戶之上)。因此,若全面檢視何先生在事件中的行為,他顯然缺乏誠信,以致他不再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這成為有關紀律行動的基礎。
在決定所採取的紀律行動時,保監局已平衡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以下方面:
公眾人士必須能夠信賴和他們有業務往來的持牌保險中介人。若有關人士的行為缺乏誠信,或會令其不再被視為持牌的適當人選。保監局會毫不遲疑地採取紀律行動,確保保單持有人和潛在保單持有人受到保障,以及保險業信譽得以維護。
完
備註:
1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81(1)條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