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謝小燕女士採取紀律行動,事緣她使用兩份虛假學歷證書以確立自己符合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謝女士的個人保險代理牌照被撤銷,同時她亦被禁止於三年內再次申請牌照。
謝女士於2017年4月根據自律規管制度(即保監局於2019年9月23日開始直接規管持牌保險中介人之前),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首次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人時,提交了一份虛假的學歷證書。謝女士於2019年10月向其委任主事人提交了第二份虛假的學歷證書,以使其主事人信納她已符合最低學歷要求。
符合最低學歷要求對於釐定某人是否保險代理人適當人選而言非常重要,涉及到該人士有否足夠的學術水平,為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就保險事宜提供值得信賴的意見。誠實、誠信和可靠同樣是保險中介人必須具備的品格特質,符合購買保險人士對在保險監管架構下獲持牌人士的期望,亦是他們委以信任的基石。
使用虛假學歷證書以使人信納其已符合成為保險中介人的最低學歷要求(而實情剛好相反),損害了以上兩項適當人選的重要準則。該等有損聲譽的不當行為,違反了作為保險中介人應有的誠信,故有關人士應當被禁止重投業界一段較長的時間,直至(並僅在)證明其已完全改過自新及恢復誠信(以及達至最低學歷要求),方可重投業界。保監局對該等應受譴責的不當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
就本個案而言,有關謝女士向委員會提交第一份虛假學歷證書的行為,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的過渡性安排,以事發時的有關規定及根據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方式 1 處理。就謝女士於2019年9月23日之後向其委任主事人提交第二份虛假學歷證書(不涉及申請牌照過程)的行為,保監局以新規管制度下的適當人選要求作出處理。
由2019年9月23日實施的持牌保險中介人新規管制度,加強了在申請牌照過程中提交虛假學歷證書的罰則。根據《條例》,凡申請牌照或認可時向保監局提交虛假資料,現為刑事罪行 2 。任何人士干犯和被裁定有關罪行,可被處最高第5級罰款 3 和監禁六個月。保監局將毫不猶疑地檢控任何企圖於申請牌照過程中遞交虛假學歷證書的人士。
保險公司亦須確保在聘請和委任新入職保險代理人的過程中,充分查核向保監局遞交資料的真確性,並視之為新入職保險代理牌照申請程序的一部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 「法規執行消息」 。公眾亦可於我們網站的 「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 ,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完
備註:
1 根據《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2 《條例》第64ZZE條列明就牌照或認可申請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罪行。
3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