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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保險代理人在自律規管制度下因使用虛假學歷證書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兩年


2022年9月27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一名前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行動,事緣她使用虛假學歷證書以證明自己在之前的自律規管制度下,符合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該名前代理人依照提交虛假學歷證書時的規定被禁止於兩年內再次申請牌照。

該名前代理人於2018年10月根據自律規管制度(即保監局於2019年9月23日開始直接規管持牌保險中介人之前),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人時,提交了一份虛假的學歷證書。在保監局的調查中,該名前代理人承認其學歷證書並非真實,她並未於證書上所提及的學校就讀,亦沒有獲得其他資格使其符合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並且透過微信以二千元人民幣購買該學歷證書。如前所述,本案須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的過渡性安排,以事發時的有關規定及根據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方式1處理,故此,保監局禁止該名前代理人重投業界兩年。

保監局認為該名前代理人透過社交媒體購買虛假學歷證書,假裝達到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低學歷要求(而實情剛好相反),是非常卑劣的行為,亦證明她不是成為保險代理人的適當人選。公眾信任保險中介人處理其保險事宜,而信任是建基於道德操守及有誠信的品格。任何人士向監管機構提交虛假學歷證書,顯示其缺乏道德及誠信,破壞信任。如代理人未能向監管機構提交真確的文件,她亦不能被信任為公眾服務。保監局對此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任何人士在之前的自律規管制度下,嘗試使用虛假學歷證書,均不會被視為適當人選,直至證明其已完全改過自新及恢復誠信(以及達至最低學歷要求)。

由2019年9月23日實施的持牌保險中介人新規管制度,加強了在申請牌照過程中提交虛假學歷證書的罰則。根據《條例》,凡申請牌照或認可時向保監局提交虛假資料,現為刑事罪行2。任何人士干犯和被裁定有關罪行,可被處最高第5級罰款3和監禁六個月。保監局將毫不猶疑地檢控任何企圖於申請牌照過程中遞交虛假學歷證書的人士。

保險公司亦須確保在聘請和委任新入職保險代理人的過程中,充分查核向保監局遞交資料的真確性,並視之為新入職保險代理牌照申請程序的一部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我們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 根據《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2 《條例》第64ZZE條列明就牌照或認可申請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罪行。

3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