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7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一名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行動,撤銷其代理人牌照及禁止她於11個月內申請成為持牌人士。施加有關懲處是由於該代理人未有恰當及妥善處理從客戶處所收取的若干保費。
該代理人於2018年10月2日自其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了從客戶匯入的款項,以便支付予其委任保險公司。該筆保費是用作復效客戶於2018年9月28日已失效的保單。然而,該代理人並未有將該保費交付予其委任保險公司,並延至2019年9月3日(即收悉款項後11個月)才交付保費。
於該11個月期間,該代理人向其客戶及委任保險公司作出具誤導性的陳述。該代理人通知其客戶已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實情她並沒有支付保費),致使客戶相信其保險保單已獲復效(事實上該保單並未獲復效)。該代理人亦通知保險公司,客戶將透過網上銀行支付款項(但其客戶已經將款項交付予該代理人)。
儘管有關保單於該客戶直接聯繫有關保險公司並了解到真相後獲得復效,惟在該保單尚未復效的11個月期間,該客戶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未有獲得應有的保險保障。故此,在本案中該保險代理人的作為及不作為不單遠低於公眾預期一名專業保險代理人的標準,更清楚顯露其缺乏誠信及道德。基於有關行為,該代理人違反了保險市場建基的信任及誠信,並非作為保險代理人的適當人選。
該代理人表示當時因個人及家庭生活,令她於有關期間未能完全專注在工作上。儘管保監局已考慮到該等求情因素,但不能成為該代理人嚴重延誤向其委任保險公司支付保費或其作出的失實陳述等行為作辯解。保險代理人與所有專業人員一樣,即使在日常個人生活中可能遇到困難,亦必須遵守適用於其專業的最低道德行為標準。正直的人時刻會堅持專業道德原則,尤其是在面臨任何個人或其他具挑戰性的情況時,亦應如此。
基於本案的事實情況發生在現行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實施(即2019年9月23日)前,保監局依據當時的適用規則來決定本案。在決定所採取的紀律處分時,保監局已權衡所有相關的情況,包括: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的全文載於 此 (只有英文)。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 法規執行消息 」。公眾亦可於我們網站的「 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 」,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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