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林軍先生(林先生)採取紀律行動,暫時吊銷其牌照七個月,理由為林先生並非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動機,在未經客戶知悉或同意下投購保單,致使他並非適當人選。
2020年12月,林先生以其一名客戶的名義完成了一份保險申請。他在未有該客戶知悉或同意的情況下,以該客戶的身份簽署了該申請,並支付了首年保費港幣8,009.66元。
該客戶在透過保險公司的電子平台查看同一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其他保單時,發現了該保單。由於該客戶在該申請據稱獲其簽署時並不在香港,而她亦未有授權林先生代表她申請該保單,故在林先生未能就她的查詢提供滿意的解釋後,向保監局作出投訴。
由於該客戶沒有選擇復效該保單,保單隨後因未獲繳付保費而失效。
隨後的調查發現,林先生在2020年12月曾通知該客戶已為她報名參加由其主事保險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林先生接著填寫了保單申請表,並以客戶身份簽署並提交予保險公司。當保單獲簽發時,他告訴客戶其已中獎,獎品是一份保單。然而,該客戶通知林先生她當時並不在港。
結果發現,保險公司並沒有舉辦任何抽獎活動。根據林先生其後在調查中的招認,他是以客戶的身份簽署申請表、為其安排該保單,並編造客戶中獎的故事。他聲稱這樣做的動機是為了讓自己看起來銷售了更多保單,以在保險公司的「年度排行榜」中獲得更高的排名,從而激勵他的團隊完成更多的業務。
林先生並沒有從他的行為中獲得財務利益(事實恰恰相反)。該保單使他支付了港幣8,009.66元,而他只收取了港幣4,001.48 元作為佣金。然而,他的行為卻跨越了持牌保險中介人絕不能跨越、關乎對與錯的明確界線。這種利用虛構的抽獎活動來掩飾其未經客戶同意申請保險的欺騙行為,顯然是不道德並反映其缺乏誠信和品格,令人質疑犯案者是否仍屬適當人選。他不僅欺騙了他的客戶,還欺騙了他的主事保險公司。為尋求在保險公司的「年度排行榜」上獲得更高排名,以及據稱想要激勵團隊完成更多業務的動機,進一步加重了他惡劣行為的本質。作為團隊的領導者,林先生應該更加清楚,他的行為辜負了自己、他的團隊、他的主事人、保險業界、以及最為重要的客戶。
保監局確認林先生在同意透過協議接納紀律行動上態度合作 1 ,讓有關事宜得以迅速解決。林先生的招認及所表示的悔意亦獲認可為他改過自新的第一步(而他可於被暫時吊銷牌照的七個月期間反思其行為以進一步恢復其適當性)。
保監局在決定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84條採取紀律行動時,已權衡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這個案亦顯示了幾點重要的訊息:
第一點,事件是對持牌保險中介人的警告,提醒其切勿使用欺詐手段欺騙客戶。任何受規管人士利用虛構的抽獎活動、不存在的「限時優惠」或其他旨在誘導客戶作出購買保險決定的虛假促銷活動,可預期受到保監局迅速而嚴厲的處罰。
第二點,事件亦提醒公眾,即使有關抽獎、限時折扣或促銷活動屬實,準保單持有人也不應被這些促銷活動所營造的「錯失恐懼」不合比例地影響或干擾其作出購買的決定。請務必花充足時間了解保單的條款和條件,並根據你的保險需要而作出知情的決定。
第三點,該客戶在本案中透過查看保險公司的電子平台帳戶,發現了有問題的保單。這正正顯示了保單持有人透過保險公司提供的電子平台等設施,定期檢視保障範圍的行為的價值。這從來都是管理個人財務的良好做法。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 「法規執行消息」 。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 「持牌保險中介人名冊」 ,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完
備註:
1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84(1)條規定,如在保監局考慮根據第81條行使權力的期間,認為就維護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藉著與有關人士達成協議而作出以下作為,屬適當之舉,保監局可隨時與該人達成協議,作出以下作為 — (a) 行使保監局根據第81條可就該人行使的權力;及(b) 採取保監局認為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適當的額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