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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險代理因挪用保費被保險業監管局禁止重投業界十四年


2024年5月20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就一名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的前保險代理(代理)挪用四名保單持有人的保費,禁止他於十四年內申請牌照。

該名代理於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間建議保單持有人將保費款項匯入其個人銀行帳戶,保單持有人因此共向其繳付了人民幣2,346,237元的保費。代理聲稱他會向保誠轉交保費,但當時他只轉交了人民幣87,151元。

因此,在保單持有人不知情之下,他們共十張保單因未有支付保費而失效。

雖然代理其後向保誠轉交人民幣657,073元,保誠遂將五張失效的保單復效,但餘下的人民幣1,602,013元則從未歸還予保單持有人。在保監局的跟進下,保誠現正聯絡餘下五張保單的保單持有人以提供協助或賠償1

代理在個案中的不當行為性質卑劣,在他為了企圖掩飾挪用保費的行為而延遲協助其中一名保單持有人申請網上登入資料之中更為突顯,因為這將令保單持有人能直接透過保誠的網上平台查閱保單的真實情況。此外,在保誠和其後保監局的調查期間,代理堅持自己是依賴其聲稱聘用為助理的「表兄弟」處理保費款項。代理無法提供任何有關該「表兄弟」存在的證據,正好揭示了真相:代理只是拙劣地企圖推卸責任和隱瞞其自身明顯、嚴重和重大的挪用保費行為。

保監局透過其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會)裁定此個案,其受制於並須按照事發時自律規管制度的適用規則作出決定。不過,委員會認為代理的不當行為極為卑劣,因此在可處理的權限之下,一致決定提高處分至禁止其重投業界14年,以重申保監局必須傳遞對不當行為零容忍的訊息。如委員會所言:「我們要謹記一個害群之馬足以敗壞整個行業,因此必須向所有保險從業員和業界發放強而有力的阻嚇訊息」。

假如於本案應用現行的規管制度,保監局可施加終身禁令,以反映局方對本案顯示的嚴重不當行為程度的憎惡和零容忍態度。保監局亦正透過局方簽署一系列的諒解備忘錄,將案件轉介至其他執法機構。因此,本案可作為一個公允的警告,揭示保監局於確保這些可能令保險業界蒙羞的不當行為,在法律容許之下將受到嚴懲的方針。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68條,如獲授權保險人已委任某人為該保險人的代理人,而該代理人與另一人(客戶)為該客戶發出保險合約或關乎該合約的保險業務有往來,該保險人須為受委人就該等往來作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論該作為是否在受委人的權限範圍內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