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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局因一間保險經紀公司及業務代表在前自律規管制度下不當處理保單向其施加共港幣44,270元罰款


2024年6月24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向一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一名持牌業務代表分別施加罰款港幣37,270元及港幣7,000元,因其未有在前自律規管制度下謹慎及盡職地處理一名客戶的保單1

在2018年11月,該客戶透過經紀公司的網站為其從車行購入的車輛取得保險報價。車行職員其後亦聯絡經紀公司的業務代表再次索取報價,並要求她申請一份汽車保險。該名業務代表錯誤假設該職員是相關客戶的獲授權代表,並執行其要求。保險公司隨後發出一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7日的臨時保單,尚待客戶提供未交文件。

業務代表其後將臨時保單發給車行,這違反了經紀公司規定需將臨時保單直接交給客戶的內部指引。經紀公司向客戶發送四個手機短訊提示,跟進客戶尚未提交的文件,其中三個訊息在該臨時保單逾期後才發出。這些提示內容空泛及含糊,無法清晰指出什麼文件尚未提交以及如何遞交。而且,即使客戶已準時繳交保費,經紀公司及業務代表均未有適當地與客戶跟進。

2019年2月24日,該客戶涉及一宗意外以致其車輛報廢,因而向車行購入新車。當業務代表被要求將客人前車輛保單轉移至新車時,她向車行職員表示必須先投保,才能將保險單轉移至另一車輛。車行職員亦被要求就意外提交報告,但該職員表示客戶不願提交。該名業務代表未有向客戶解釋相關後果。

在收到所有未交文件後,保險公司於2019年3月12日向客戶發出保單,經紀公司申請將其轉移至新車,並申報客戶在過去三年間從未涉及任何交通意外。經紀公司在2019年7月9日(即意外發生後超過四個月)才將保單交給客戶,未有解釋應立即就意外作出申報。

2019年10月,客戶被裁定不小心駕駛,須為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壞分別支付港幣480,000元及港幣72,730元的賠償。由於未有及時申報意外,保險公司只賠償了前者。

經紀公司及業務代表均未符合預期標準和危害客戶利益。具體而言,經紀公司沒有設立有效機制篩查授權代表,導致客戶在意外發生時未獲有效保單保障,並忽略了須就意外提交報告的要求。

公眾須依靠經紀公司及業務代表去準確評估其保障需要及合適地作出應對。他們的行事必須符合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謹慎及盡職地處理保單申請,與客戶跟進尚未提交的文件,以確保保單能如期發出。

就保監局向經紀公司提出施加罰款港幣100,000元,經紀公司承認過失,並向客戶賠償港幣62,730元的財產損壞(扣減港幣10,000元墊底費後)。因此,保監局決定向經紀公司施加罰款港幣37,270元。業務代表雖較早已同意罰款,但因應其錯失的嚴重性,仍被罰款港幣7,000元。以下為相關因素:

  1. 經紀公司已從事件汲取教訓,並設立有效機制篩查授權代表;
  2. 經紀公司自願向客戶支付以作補償,並自此提升其內部監控及流程;
  3. 手機短訊提示內容空泛及含糊;
  4. 業務代表違反經紀公司的內部守則,未有跟進客戶未提交的文件或向客戶解釋不申報意外的嚴重後果;
  5. 經紀公司沒有將保單直接交給客戶;
  6. 保單轉移申請有錯誤資料;
  7. 經紀公司及業務代表並無其他被紀律處分的紀錄;及
  8. 需傳達合適的阻嚇作用。

保監局會繼續保持警惕,向沒有盡責的經紀公司或業務代表採取紀律行動。如欲了解此個案詳情,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亦可於「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查閱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

備註:

1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附表11第113(4)(d)條,在處理自律規管機構未了結的違規個案時,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