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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局因陳鴻飛挪用保費而禁止其重投業界34個月


2024年7月12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因陳鴻飛(陳先生)(牌照號碼:IF5069)挪用兩名保單持有人繳交的保費,禁止其34個月內申請牌照。

於2013及2014年,陳先生分別向兩名相識超過十年的人士銷售保單。他在2019至2021年間違反其主事人(安盛)1發出的內部指引,容許港幣36,093元的保費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戶而非及時轉交安盛。此外,他未有向相關人士披露其保單的真實狀況和保費在何時到期繳付,導致保單失效。

當兩名人士最後向安盛投訴時,陳先生歸還所有相關保費令保單得以復效,並向其中一名受影響人士賠償醫療費用。由於這事涉及危疾保單,有關人士或會因而承受不必要的風險,在身患重病時失去保障及無法從其他保險公司獲得替代保障。

公眾在購買保單時或會傾向與有親屬或私人關係的中介人接洽,但這並不免除這些中介人遵守監管框架下專業紀律和道德標準規定的義務。與此同時,保單持有人應緊記必須透過保險公司官方渠道繳付保費。

這個案再次證明公眾十分依賴持牌保險中介人中肯的指引及建議。信任與信心是保險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礎和讓保險實現社會功能的重要元素。

在決定本案在《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應採取的紀律處分時,保監局考慮了陳先生已全數歸還相關保費(儘管是在挪用保費行為後差不多兩年)、承認不當行為、與保監局合作,以及需要產生強烈的阻嚇作用。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

備註:

1 「安盛」即案發時陳先生的委任主事人,包括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及安盛保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