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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局禁止四名於申請註冊為持牌保險代理人時使用虛假文件的人士重投業界


2024年8月1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持續加强執法工作,向四名在2014年至2019年期間使用虛假學歷證書申請註冊為持牌保險代理人的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四名涉案人士中,其中三人出示了由同一所中國內地大學發出的學歷證書,而該大學在當時並不存在。在第四宗案件中,相關教育機構確認既沒有向該名人士頒發學歷證書,亦沒有支持其已畢業的記錄。承認指控的一名人士被禁止申請保險代理的牌照23個月,而另外三人則被禁止35個月。

保監局希望藉此次紀律行動再次強調,使用虛假或偽造的文件是嚴重的欺騙行為,有損保險從業員的正直和誠信。若任由此類違規行為持續,將損害公眾對保險業的信任,並對其他竭誠努力滿足發牌要求的保險中介人造成不公。因此,在我們信納該四名人士已經徹底改過自新並獲取所需的學歷資格之前,拒絕他們重投業界是必要且合理的執法決定。

由於這些違規行為發生在保監局於2019年9月23日與三間自律規管機構交接之前,案件按照當時通行的規定及前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所採用的紀律處分方法處理1。對於每名人士所表現出的合作程度,以及他們是否承認不當行為,均已給予應有的考量。尤其值得重申的是,在保監局推出的新監管制度下,此類違規行為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2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

備註:

1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第113(4)(d)條,保監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規管機構可施加的紀律制裁,對指明人士施加有關紀律制裁。

2根據《條例》第64ZZE條,任何人就牌照或認可申請提供虛假資料而被定罪,可判處第5級罰款(即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