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透過香港分行從事的業務,在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1 2進行一項實地查察行動後,要求該公司:
(a) 根據保監局指示的日期和形式,向局方提交由獨立外部顧問撰寫的報告,以確認該公司就遵守《打擊洗錢條例》而實施的糾正措施持續有效;
(b) 繳付港幣2,300萬元罰款。
有關查察涉及2016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間新造和有效業務的流程及管控,保監局在查察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的香港分行所採用的打擊洗錢系統和相關演算法存在技術問題。
因此,在篩查「警報」流程中,並非所有被視為「政治人物」的客戶(或客戶的實益擁有人)都被識別。儘管最終沒有不應成為保單持有人的人士成功投保,但系統存在的問題導致該公司香港分行在按照《打擊洗錢條例》要求確立客戶的資金/財富來源,以及獲取所需的高級管理層的批准上出現延誤。部分被打擊洗錢系統評估為「高風險」的客戶未有及時接受嚴格盡職審查,而該公司香港分行的可疑交易監察流程亦需要改進。查察並發現該公司香港分行在打擊洗錢合規和管理層監察過程方面有改善空間。
該公司在查察期間及事後均態度合作,實施了一系列措施糾正所有已發現的問題,同時加強其管治、管控和監察工作。有關措施包括進一步投資以增強和提升打擊洗錢系統及相關流程,並整體採用保監局查察結果作為原動力,以鞏固、推動及加強各業務的打擊洗錢合規管控。
該公司採取的行動印證了監管查察制度的價值,既令保險公司的管治、流程及系統受到監察,亦透過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直接聯繫推動補救措施和持續改進。保監局認同該公司在查察過程中表現合作、及早接受結果、並致力糾正所有問題和實施改善措施。這包括該公司已對相關系統作出顯著投資,而該公司所屬集團亦承諾自願聘請獨立專家顧問,確認集團各業務的打擊洗錢管控及流程的持續有效性。
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公司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制定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和程序。今次紀律行動反映不論公司的業務規模大小,都必須對此負責。保險業必須建基於信任與誠信,設立有效的系統和管控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是鞏固這份信任的重要一環,同時對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至關重要。
完
備註:
1有關紀律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採取。《打擊洗錢條例》向金融機構包括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而言,保監局是《打擊洗錢條例》下所定義的有關當局。
2該公司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的附表2的第5(1)、10(1)、10(2)、15、19(1)、19(3)及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