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條例》,市場上的醫療保險產品,雖然不需經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審批,但任何在香港銷售醫療保險產品的公司或保險中介人,都必須獲得保監局的授權或認可。保監局會透過審閱相關資料和實地審查,確保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採用正常操守標準及良好和穩妥的業務常規,以保障投保人權益。
此外,保監局發出的《醫療保險業務指引》(指引31)已於2020年9月生效,適用於各類醫療保險業務,包括個人及團體醫療保險。《指引31》就醫療保險業務應符合的標準及常規提供指引,以確保客戶在醫療保險業務的各方面,包括銷售、理賠、售後服務,以至投訴,均能獲得公平對待。
一如其他經營醫療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銷售自願醫保計劃的保險公司須按《保險業條例》受保監局監管。而在「自願醫保計劃」下,提供自願醫保認可產品的保險公司,必須遵守計劃下的規則,包括由醫務衞生局發出的產品合規要求及實務守則等,詳情可參閱「自願醫保計劃」網站。
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提供投訴的渠道及程序,假如投保人在投保或索償的過程中,不滿保險公司的處理手法、理賠決定,可根據該保險公司提供的渠道作出投訴。
如投訴涉及個人保險合約,索償或爭議的金額為120萬港元或以下,投保人可向保險投訴局作出投訴。
至於有關自願醫保計劃的產品,投保人可聯絡醫務衞生局轄下的自願醫保計劃辦事處。
有關不同情況下的投訴方式,可參考保監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