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鼓勵企業來港設立專屬自保保險公司,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爲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提供了若干規管便利措施,包括簡化資本規定、豁免委任核證精算師,同時亦豁免須在香港維持資産的規定。有關規管便利措施的摘述,請按此。
爲了進一步推動企業來港設立專屬自保保險公司,自2013/14課稅年度起,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離岸風險保險業務亦享有50%的利得稅寬減。而自2018/19課稅年度起,政府已將此項50%的利得稅寬減措施延伸至在岸風險業務。
《2020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自2021年3月29日開始實施。該修訂條例旨在修訂《保險業條例》(第41章),以擴闊在香港成立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可承保風險範圍並維持香港作為國際保險樞紐及風險管理中心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