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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


香港有關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武器擴散資金籌集及金融制裁的主要法例為: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
此條例將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施加於指明金融機構(包括經營長期業務或就長期業務提供意見的保險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以及賦予有關當局(包括保險業監管局),監督於《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所有規定有否獲遵從的權力,訂定條文。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
此條例載有關於調查涉嫌從販毒所得的資產、在逮捕涉嫌罪犯時將資產凍結,以及在定罪後沒收販毒得益的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此條例設立偵查有組織罪行和三合會活動的權力,亦賦予法院司法管轄權,沒收來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的得益權力,並增訂一項有關來自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洗錢罪行。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此條例旨在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安理會決議」)中有關防止為恐怖主義行為提供資金及打擊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構成的威脅的決定。除相關安理會決議的強制執行措施外,此條例亦實施特別組織建議中明確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較具迫切性的部分。 

《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
此條例為了施行《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針對任何人及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所施加的制裁。大部分安理會決議都會透過此條例於本港實施。 

《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526章)
此條例管制提供服務予將會或可能協助發展、生產、取得或貯存可造成大規模毀滅的武器或將會或可能協助該等武器的投射工具。此條例第4條禁止任何人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有關服務可能涉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的情況下提供任何服務。提供服務的定義相當廣泛,並且包括借出款項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財政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