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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監管


概要

監管規定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作為獲委任為規管和監管某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有權把該保險集團屬下的保險控權公司指定為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獲指定後,保監局對該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有以下直接規管權力:

  1. 斷定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所屬的受監管集團的範圍;
  2. 透過保監局事先認可或反對,管理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股東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和管控要員的適當人選;
  3. 財務事宜的規定,例如要求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呈交財務資料、遵從有關集團資本、報告和披露的規定,以及就重大收購尋求監管當局批准;
  4. 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查察和調查權力;以及
  5. 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干預和紀律行動。
 

集團監管框架


集團監管框架以三大支柱為基礎:


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制定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就其受監管集團應達到的資本要求。

根據《保險業( 集團資本) 規則》(「《集團資本規則》」)第3條,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就其受監管集團而言,須時刻確保 (a) 該受監管集團的一級集團資本,不少於該受監管集團的集團最低資本要求(「GMCR」);及 (b) 該受監管集團的一級集團資本和二級集團資本的總和,不少於集團訂明資本要求(「GPCR」)。GMCR及GPCR分別計算為:其業務所在司法管轄區內受監管集團中的各受監管集團成員的監管最低資本要求及訂明資本要求之總和。

受監管集團的合資格集團資本資源由該受監管集團所有受監管集團成員的合資格資本資源組成,該等資格取決於其資本資源是否獲計入符合各受監管集團成員業務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最低或訂明資本要求。合資格集團資本資源按分級方法釐定。

如保監局有合理理由信納,更改某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受監管集團的GMCR、GPCR或合資格集團資本資源,使之與該保險集團的有關連風險相稱,屬謹慎之舉,則保監局可更改該GMCR、GPCR或合資格集團資本資源。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訂明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應用於整個受監管集團風險管理及管治的要求,其中包括進行集團內部經濟資本評估(「GIECA」)及自身風險與償付能力評估(「自險評估」或「ORSA」),以評估其受監管集團當前和未來的財務及風險狀況。

GIECA是一項要求,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為應對其受監管集團的風險狀況,計算其集團需要的經濟資本的自我看法,該集團的風險狀況須把其集團內所有法人實體調校至一致的置信水平及年期。按照GIECA的要求,受監管集團在進行資本充足程度自我評估時,調校為1年期內風險價值的99.5%或同等的水平的目標。

與受監管集團有關的自險評估應涵蓋所有合理可預見且相關的重大風險,至少包括保險、信貸、市場、集中度、運作、流動性、操守風險和集團風險。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制定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披露要求,涵蓋與其受監管集團有關的風險及管治的披露,該等披露與一般財務報告的要求一致,並包括公開披露其GMCR,亦輔以其他向保監局提交的監管呈報,例如GIECA及自險評估的報告。

監管合作及協調


作為集團監管者,保監局有責任了解保險集團的架構及運作;並領導集團監管,考慮其他法定監管者的評估。保監局作為集團監管者,會定期為保險集團主持監督官聯席會議。監督官聯席會議是一項協調安排,以促進法定監管者之間關於監管某保險集團的合作及協調,並增進共同了解、溝通及交換資訊。保監局亦與其他法定監管者及相關機構協調,為危機管理作好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