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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保險公司監管規定


在香港,根據《保險業 (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 規則》(第41U章)第2條,海事保險公司是指符合下述說明的獲授權保險公司:
(1) 屬海事相互保險公司; 或
(2) 主要提供的保險是關乎由海上冒險引起的風險但並非海事相互保險公司,且獲得保監局根據第41U章第3(4)條的批准。

鑑於在資本及保單持有人特點方面的獨特性,給予海事保險公司的寬免摘述如下:

項目 一般保險公司 海事保險公司

資本規定:

《保險業 (估值及資本) 規則》(第41R章)訂定一個以風險為本的資本制度。

在釐定訂明資本額時,須計入市場風險、人壽保險風險、一般保險風險、對手方違責和其他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

此外,資本基礎不得少於港幣2000萬元。

《保險業 (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 規則》(第41U章) 為海事保險公司訂定一個專屬的資本制度。

在釐定訂明資本額時,使用根據海事保險公司淨保費或有關未決申索的簡單計算方式。

此外,資本基礎不得少於港幣200萬元。

核證精算師:

除非根據《保險業 ( 豁免委任精算師 ) 規則》(第41Q章)第3條獲得豁免,保險公司須委任核證精算師。

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