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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合社監管規定


勞合社須遵從類似適用於其他獲授權保險公司的監管規定。勞合社的任何成員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任何期間,勞合社、勞合社的任何成員及作為一個整體的勞合社各成員均須遵從《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VII部所載的有關勞合社的特別條文、《保險業 (維持在香港的資產) 規則》(第41T章)、《保險業 (呈交報表、報告及資料) 規則》(第41S章)及《保險業 (勞合社) 規則》(第41V章)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

  • 資本規定;
    第41V章為勞合社訂定一個專屬的資本制度。 在釐定訂明資本額時,使用根據勞合社淨保費或有關未決申索的簡單計算方式。
    此外,資本基礎不得少於港幣2000萬元。
  • 勞合社獲授權代表為適當和合宜人選;
  • 呈報規定;
  • 在香港維持本地資產;及
  • 規管保險中介人。

此外,勞合社亦須受保險業監管局在《保險業條例》下的干預權力及某些規管權力所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