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合社須遵從類似適用於其他獲授權保險公司的監管規定。勞合社的任何成員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任何期間,勞合社、勞合社的任何成員及作為一個整體的勞合社各成員均須遵從《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VII部所載的有關勞合社的特別條文、《保險業 (維持在香港的資產) 規則》(第41T章)、《保險業 (呈交報表、報告及資料) 規則》(第41S章)及《保險業 (勞合社) 規則》(第41V章)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
此外,勞合社亦須受保險業監管局在《保險業條例》下的干預權力及某些規管權力所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