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巨灾索偿数据收集规定


以下表格列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向保险业监管局呈交巨灾索偿详情的重大巨灾事件,并须按特别申报模式呈交或依据《保险业(呈交报表、报告及资料)规则》(第41S章)的季度申报表一拼呈交。

巨灾编号1 事件期间 巨灾描述 季度申报表2 特别申报3
首个申报季度 最后申报季度
B9723 2023年9月7日至8日 香港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期间的严重水浸 2023年第3季度 须持续呈交直至另行通知  
SAO23 2023年8月23日至9月3日 超强台风苏拉 2023年第3季度 须持续呈交直至另行通知  
MKT18 2018年9月7日至17日 超强台风山竹 2018年第4季度 2019年第4季度 估值日期:
2018年10月5日
(呈交期限:
2018年10月12日)
1. 于申报表表格《B.G.TR.4》中使用的巨灾编号。
2.
获授权保险人须遵循季度申报表的呈交程序,并使用申报表表格《B.G.TR.4》在指《保险业(呈交报表、报告及数据)规则》(第41S章) 第4(2) 条指明期间内汇报该巨灾索偿
3. 
特别申报指任何于呈交季度申报表周期外的数据收集规定,
相应的估值日期以及呈交期限于上表展示。同一申报表表格B.G.TR.4》将用于汇报该巨灾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