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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人表格


牌照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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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保险中介人牌照申请表格 – 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代理人)/业务代表(经纪)

申请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申请。

重要须知:
  1. 填写表格A1前,请细阅 "申请保险中介人牌照须知"。
  2. 递交表格前,请查阅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以确保申请人于保监局非持有有效牌照。
  3. 如申请人持有有效牌照并且不会于新委任更改牌照类型,应以表格N2向保监局具报新委任,而非表格A1。请注意有效牌照持有人的新委任并非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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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开设监督人帐户的申请

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递交已签署的正本表格A2申请开设保险中介人网上平台监督人帐户,作电子方式递交保险中介人牌照申请之用 。就保险中介一站通详情,请参阅以下用户指南:
  • 保险中介一站通  个人申请人用户指南
  • 保险中介一站通 – 主事人用户指南
  • 示范短片 – 开设「保险中介一站通」监督人账户
  • 示范短片 - 启动网上个人帐户
  • 示范短片 - 填写及提交申请表
  • 示范短片 - 修改申请表
  • 简介短片 - 牌照费及相关费用
  • 保险中介一站通流程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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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申请表格 - 拟委任个人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

已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需下载并经由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如该申请为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牌照新申请,申请应以纸本方式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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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申请

请以纸本方式递交申请。
于递交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申请时,请连同下列清单内所指明的文件一并递交给保监局。
  • 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申请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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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申请表格

请以纸本方式递交申请。
于递交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申请时,请连同下列清单内所指明的文件一并递交给保监局。
  •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申请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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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代理人)/业务代表(经纪)的更改业务系列的认可申请

申请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申请。

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更改业务系列的认可申请

请以纸本方式递交申请函以认可更改业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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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续期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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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牌照续期申请 – 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代理人)/业务代表(经纪)

持牌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申请。

重要须知:
  •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V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续期申请只可在有关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则,保监局将不能确保可于牌照期满前完成处理有关申请。
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丶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丶持牌业务代表(经纪)须先启动保险中介一站通之个人帐户,作电子方式递交牌照续期申请之用 。就保险中介一站通详情,请参阅以下用户指南:
  • 保险中介一站通个人申请人用户指南 - 牌照续期申请
  • 保险中介一站通主事人用户指南 - 牌照续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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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牌照续期申请 - 保险经纪公司

持牌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申请。
  •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V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续期申请只可在有关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则,保监局将不能确保可于牌照期满前完成处理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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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 牌照续期申请 - 保险代理机构

持牌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申请。
  •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V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牌照续期申请只可在有关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则,保监局将不能确保可于牌照期满前完成处理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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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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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终止委任具报

委任主事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具报。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R 条,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统称「委任主事人」)终止委任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经纪)或负责人(视情况而定)的日期后14日内,委任主事人应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终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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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委任持牌保险中介人之具报

委任主事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具报。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Q 条,如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统称「委任主事人」)拟委任任何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经纪)(视情况而定)以该委任主事人的中介人身分,进行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委任主事人应在作出委任最少14日前,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作出委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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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 持牌保险中介人资料更改之具报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 / 持牌业务代表 (代理人) / 持牌业务代表 (经纪)]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P 条,持牌保险中介人须在详情(即姓名、业务地址或住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任何改变的日期后14日内向保监局具报该项改变。

重要须知:
保监局只接受以纸本方式递交更新手提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用作取回保险中介一站登入资料之具报。持牌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其他资料更改之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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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 持牌保险中介人资料更改之具报 (保险代理机构 / 保险经纪公司)

持牌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具报。

重要须知: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64P 条,持牌保险中介人须在详情(即名称、业务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任何改变的日期后14日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改变。

就名称及业务地址更改,请提供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相关更改申报表作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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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更改合伙人 / 董事 / 控权人具报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ZD条,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在合伙人、董事或控权人更改生效日后1个月内,将任何资料的更改以书面形式具报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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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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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补充表格 – 有关其他牌照的资料 pdf
S2 补充表格 – 有关破产、清盘或类似的法律程序的资料 pdf
S3 补充表格 – 有关犯罪记录的资料 pdf
S4 补充表格 – 有关纪律处分记录的资料 pdf
S5 补充表格 – 有关董事 / 控权人(个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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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 补充表格 – 有关董事/控权人(法人团体)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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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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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持牌保险中介人撤销牌照要求

持牌人需经由网上平台 – 保险中介一站通递交撤销牌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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