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的干预权力
根据《保险业条例》 (第41章) 第66条,倘获委任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代理管理守则》,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可指示保险公司取消该保险代理人的登记。同样,根据《保险业条例》第75条,倘保险经纪或保险经纪团体未能遵守任何根据第69或70条(如适用者)订明的规定,或撤销其获授权资格乃符合保单持有人、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或公众的利益,则保监局可撤销根据第69条获授权的保险经纪的获授权资格或根据第70条获认可的保险经纪团体的认可。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74条,保监局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或获认可保险经纪团体交出簿册或文件,以便审查保险中介人的事务。倘认为符合公众利益,保监局可提出呈请将保险中介人清盘或宣布该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