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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简介 

由2019年9月23日起,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是唯一的规管机构负责监管香港所有保险中介人及处理相关的发牌工作。保监局负责监管保险中介人遵守《保险业条例》(第41章)内的条文及由保监局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则、守则和指引。保监局亦负责促进和鼓励保险中介人采用适当操守标准,并获赋予发牌、查察、调查及采取纪律制裁的监管权力。


保险中介人的规管制度是以所作出的活动为基础。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G条,任何人不得在其业务或受僱工作的过程中、或为报酬,进行受规管活动或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活动,除非该人为持牌保险中介人或在《保险业条例》下获豁免人士。任何人违反《保险业条例》第64G条,即属犯罪。

 

受规管活动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3A(a)条,任何人作出以下(《保险业条例》附表1A第1部)所指明的作为,即属进行受规管活动:

  • 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
  • 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
  • 邀请或诱使任何人作出关键决定,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作出关键决定
  • 提供受规管意见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3A(b)条,任何人就以下(《保险业条例》附表1A第2部)所指明的事宜作出决定,即属作出关键决定:

  • 就保险合约提出申请或作出建议
  • 保险合约的发出、延续或续期
  • 取消、终止、退回或转让保险合约
  • 行使保险合约下的权利
  • 更改保险合约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 提出或了结保险申索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3A(c)条,任何人就以下(《保险业条例》附表1A第3部)所指明的事宜提供意见,即属提供受规管意见:

  • 就保险合约提出申请或作出建议
  • 保险合约的发出、延续或续期
  • 取消、终止、退回或转让保险合约
  • 行使保险合约下的权利
  • 更改保险合约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 提出或了结保险申索

 

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类别

根据《保险业条例》,持牌保险中介人分为五类:



持牌保险代理人
 
持牌保险经纪

1.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
 
2.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
    (个人保险代理牌照)
 
3. 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
    (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
 

1.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牌照)
 
2. 持牌业务代表(经纪) 
    (业务代表(经纪) 牌照)



 

 

发牌要求

任何希望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可根据《保险业条例》向保监局申请适当的保险中介人牌照。《保险业条例》要求申请人是适当人选,以从事有关业务范围内的受规管活动。《保险业条例》第64ZZA条规定了保监局在断定申请人是否适当人选时必须考虑的事项。为增加有关规管规定的透明度,保监局已发出《<保险业条例> (第 41 章) 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
 

操守规定

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保险业条例》第90、91和92条(如适用)中的法定操守规定及就《保险业条例》下发出的操守守则中所列明的有关规定。保监局已分别发出两份的操守守则,分别是《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这些守则希望促进持牌保险代理人和持牌保险经纪在正常情况下进行受规管活动时,理应遵守的操守原则及相关的标准及常规。
 

关于保险中介人需要了解的新制度的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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