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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概述


随着《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指引生效,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已于2024 年7 月1 日为香港保险业引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风险为本资本制度采用三个支柱的框架,以及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配对程度、风险偏好和产品组合的评估方法。在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各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会与其风险状况相称,拥有稳健风险管理措施的保险公司将承担较低的资本要求,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更有效地配置资本并建立审慎的风险文化。


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指量化评估,包括估值基准、资本素质及资本规定。

估值基准

保险公司须根据《保险业 (估值及资本) 规则》(第41R章)第4部为其资产及负债(包括保险负债)估值。总括而言,估值基准为市场一致基准。

资本素质

不同形式的资本根据其素质被归类为不同的等级,并就每个等级设定限额,以确保用以符合资本规定的资本资源是具备素质的。资本基础为无限制一级资本、有限制一级资本及二级资本之总和。

资本等级 资本基础组成限额

无限制一级资本

无限额

有限制一级资本

不超过订明资本额的10%

二级资本

不超过订明资本额的50%

资本规定

根据《保险业条例》 第13AA条及《保险业(估值及资本)规则》,保险公司(除海事保险公司、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特定目的保险公司及劳合社)须确保其资本基础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少于以下每个款额︰订明资本额、最低资本额及2,000万港元。

厘定订明资本额的方法是将每个风险模块和子风险模块的风险资本额合计,包括市场风险、人寿保险风险、一般保险风险、对手方违责和其他风险及业务操作风险,并计入当中的风险分散效益。下图列出所有风险模块及相对应的子风险模块。

订明资本额

《保险业(海事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 规则》(第41U章)《保险业 (劳合社) 规则》(第41V章)海事保险公司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劳合社订定专属的资本制度。


第二支柱

为落实第二支柱的素质要求,保监局发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指引》(指引21) ,列出了保险公司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须符合的要求,包括须进行自身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自险评估”)的要求。

保险公司须建立有效的工具来识别、监控、管理和减轻其承担的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至少每年向保监局提交一份《自险评估报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指向保监局申报的规定以及公开披露规定。

《保险业(呈交报表、报告及资料)规则》(第41S章)订明保险公司须向保监局呈交的资料、呈交的期限、次数与方式。《规则》亦订明呈交财务报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监管报表(根据《保险业条例》规定的基础编制)、监管报表相关的核数师报告,及精算调查或检视报告的规定。

监管报表的细节请按

保监局将制订公开披露规定的细节并进行公众谘询。


参考资料

指明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逆周期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