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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表格


已簽署的原件表格須提交予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牌照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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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表格 – 個人保險代理/業務代表(代理人)/業務代表(經紀)

重要須知:
  1. 填寫表格A1前,請細閱 "申請保險中介人牌照須知"。
  2. 遞交表格前,請查閲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以確保申請人於保監局非持有有效牌照。
  3. 如申請人持有有效牌照並且不會於新委任更改牌照類型,應以表格N2向保監局具報新委任,而非表格A1。請注意有效牌照持有人的新委任並非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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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開設監督人帳戶的申請

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遞交已簽署的正本表格A2申請開設保險中介人網上平台監督人帳戶,作電子方式遞交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之用 。就保險中介一站通詳情,請參閱以下用戶指南:
  • 保險中介一站通  個人申請人用戶指南
  • 保險中介一站通 – 主事人用戶指南
  • 示範短片 – 開設「保險中介一站通」監督人賬戶
  • 示範短片 - 啟動網上個人帳戶
  • 示範短片 - 填寫及提交申請表
  • 示範短片 - 修改申請表
  • 保險中介一站通流程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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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申請表格 - 擬委任個人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

除了表格A3,如擬委任負責人從未向保監局申請正式牌照,亦應提交表格A1 (連同證明文件)。就此,被視作已持牌人士如從未向保監局申請正式牌照,亦需提交表格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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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保險經紀公司牌照申請

於遞交保險經紀公司牌照申請時,請連同下列清單內所指明的文件一併遞交給保監局。
  • 保險經紀公司牌照申請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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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保險代理機構牌照申請表格

於遞交保險代理機構牌照申請時,請連同下列清單內所指明的文件一併遞交給保監局。
  • 保險代理機構牌照申請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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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個人保險代理/業務代表(代理人)/業務代表(經紀)的更改業務系列的認可申請

重要須知
  1. 請提交一份由保險中介人簽署的表格A6(連同新的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成績),以就《保險業條例》第64S條向保監局提出更改業務系列的申請;
  2. 就確認新業務系列的委任,相關委任主事人應同時提交一份已填妥表格N2予保監局。
  3. 就上述申請,請提交表格A6和一份已更新的表格N2。若使用信函或已過時的表格作上述申請,相關申請會退還給申請人/委任主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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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續期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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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牌照續期申請 – 個人保險代理/業務代表(代理人)/業務代表(經紀)

個人持牌人士宜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向本局遞交其牌照續期申請。

重要須知:
  •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V條,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牌照續期申請只可在有關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則,保監局將不能確保可於牌照期滿前完成處理有關申請。
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須先啟動保險中介一站通之個人帳戶,作電子方式遞交牌照續期申請之用 。就保險中介一站通詳情,請參閱以下用戶指南:
  • 保險中介一站通個人申請人用戶指南 - 牌照續期申請
  • 保險中介一站通主事人用戶指南 - 牌照續期申請
請瀏覽保險中介一站通 pdf pdf
R4 牌照續期申請 – 保險經紀公司

重要須知:
  •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V條,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牌照續期申請只可在有關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則,保監局將不能確保可於牌照期滿前完成處理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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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 牌照續期申請 – 保險代理機構

重要須知:
  •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V條,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牌照續期申請只可在有關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則,保監局將不能確保可於牌照期滿前完成處理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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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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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終止委任具報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R 條,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統稱「委任主事人」)終止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或負責人(視情況而定)的日期後14日內,委任主事人應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終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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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委任持牌保險中介人之具報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Q 條,如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統稱「委任主事人」)擬委任任何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視情況而定)以該委任主事人的中介人身分,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委任主事人應在作出委任最少14日前,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作出委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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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 持牌保險中介人資料更改之具報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 / 持牌業務代表 (代理人) / 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重要須知:
  1.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P 條,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在詳情(即姓名、業務地址或住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發生任何改變的日期後14日內,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改變。
  2. 就姓名更改,請提供新的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及改名契作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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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 持牌保險中介人資料更改之具報 (保險代理機構 / 保險經紀公司)

重要須知:
  1.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P 條,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在詳情(即名稱、業務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發生任何改變的日期後14日內,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改變。
  2. 就名稱及業務地址更改,請提供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相關更改申報表作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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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更改合夥人 / 董事 / 控權人具報

重要須知:
  1.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ZD條,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在合夥人、董事或控權人更改生效日後1個月內,將任何資料的更改以書面形式具報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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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需根據《保險業條例》作出的其他更改資料通知的表格會於稍後提供。在此期間,請書寫正式信函予保監局,闡述相關資料以符合有關要求。請注意需要將簽署的函件正本交予保監局。

 


補充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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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補充表格 – 有關其他牌照的資料 pdf
S2 補充表格 – 有關破產、清盤或類似的法律程序的資料 pdf
S3 補充表格 – 有關犯罪記錄的資料 pdf
S4 補充表格 – 有關紀律處分記錄的資料 pdf
S5 補充表格 – 有關董事 / 控權人(個人)的資料 pdf
S6 補充表格 – 有關董事/控權人(法人團體)的資料 pdf
S7 補充表格 – 終止委任具報

請注意應先完成表格N1 - 終止委任具報。表格S7乃表格N1的補充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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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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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續專業培訓聲明書

適用於2022- 2023持續專業培訓評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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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持牌保險中介人撤銷牌照要求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