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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表格


牌照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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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表格 – 個人保險代理/業務代表(代理人)/業務代表(經紀)

申請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申請。

重要須知:
  1. 填寫表格A1前,請細閱 "申請保險中介人牌照須知"。
  2. 遞交表格前,請查閱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以確保申請人於保監局非持有有效牌照。
  3. 如申請人持有有效牌照並且不會於新委任更改牌照類型,應以表格N2向保監局具報新委任,而非表格A1。請注意有效牌照持有人的新委任並非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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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開設監督人帳戶的申請

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遞交已簽署的正本表格A2申請開設保險中介人網上平台監督人帳戶,作電子方式遞交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之用 。就保險中介一站通詳情,請參閱以下用戶指南:
  • 保險中介一站通 - 個人申請人用戶指南
  • 保險中介一站通 - 主事人用戶指南
  • 示範短片 – 開設「保險中介一站通」監督人賬戶
  • 示範短片 - 啟動網上個人帳戶
  • 示範短片 - 填寫及提交申請表
  • 示範短片 - 修改申請表
  • 簡介短片 - 牌照費及相關費用
  • 保險中介一站通流程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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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申請表格 - 擬委任個人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

已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公司需下載並經由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填妥的申請表。如該申請為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公司牌照新申請,申請應以紙本方式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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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保險經紀公司牌照申請

請以紙本方式遞交申請。
於遞交保險經紀公司牌照申請時,請連同下列清單內所指明的文件一併遞交給保監局。
  • 保險經紀公司牌照申請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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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保險代理機構牌照申請表格

請以紙本方式遞交申請。
於遞交保險代理機構牌照申請時,請連同下列清單內所指明的文件一併遞交給保監局。
  • 保險代理機構牌照申請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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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個人保險代理/業務代表(代理人)/業務代表(經紀)的更改業務系列的認可申請

申請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申請。

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更改業務系列的認可申請

請以紙本方式遞交申請函以認可更改業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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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續期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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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牌照續期申請 – 個人保險代理/業務代表(代理人)/業務代表(經紀)

持牌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申請。

個人持牌人士宜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向本局遞交其牌照續期申請。

重要須知:
  •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V條,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牌照續期申請只可在有關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則,保監局將不能確保可於牌照期滿前完成處理有關申請。
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須先啟動保險中介一站通之個人帳戶,作電子方式遞交牌照續期申請之用 。就保險中介一站通詳情,請參閱以下用戶指南:
  • 保險中介一站通個人申請人用戶指南 - 牌照續期申請
  • 保險中介一站通主事人用戶指南 - 牌照續期申請
保險中介一站通 更新pdf 更新pdf
R4 牌照續期申請 – 保險經紀公司

持牌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申請。

重要須知:
  •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V條,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牌照續期申請只可在有關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則,保監局將不能確保可於牌照期滿前完成處理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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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 牌照續期申請 – 保險代理機構

持牌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申請。

重要須知:
  •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V條,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牌照續期申請只可在有關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提出。否則,保監局將不能確保可於牌照期滿前完成處理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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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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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終止委任具報

委任主事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具報。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R 條,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統稱「委任主事人」)終止委任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或負責人(視情況而定)的日期後14日內,委任主事人應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終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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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委任持牌保險中介人之具報

委任主事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具報。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Q 條,如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統稱「委任主事人」)擬委任任何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視情況而定)以該委任主事人的中介人身分,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委任主事人應在作出委任最少14日前,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作出委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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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 持牌保險中介人資料更改之具報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 / 持牌業務代表 (代理人) / 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P 條,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在詳情(即姓名、業務地址或住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發生任何改變的日期後14日內向保監局具報該項改變。

重要須知:
保監局只接受以紙本方式遞交更新手提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用作取回保險中介一站登入資料之具報。持牌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其他資料更改之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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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 持牌保險中介人資料更改之具報 (保險代理機構 / 保險經紀公司)

持牌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具報。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P 條,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在詳情(即名稱、業務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發生任何改變的日期後14日內向保監局具報該項改變。

就名稱及業務地址更改,請提供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相關更改申報表作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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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更改合夥人 / 董事 / 控權人具報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ZD條,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在合夥人、董事或控權人更改生效日後1個月內,將任何資料的更改以書面形式具報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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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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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補充表格 – 有關其他牌照的資料 pdf
S2 補充表格 – 有關破產、清盤或類似的法律程序的資料 pdf
S3 補充表格 – 有關犯罪記錄的資料 pdf
S4 補充表格 – 有關紀律處分記錄的資料 pdf
S5 補充表格 – 有關董事 / 控權人(個人)的資料 更新pdf
S6 補充表格 – 有關董事/控權人(法人團體)的資料 更新pdf

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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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續專業培訓聲明書

適用於2023- 2024持續專業培訓評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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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持牌保險中介人撤銷牌照要求

持牌人需經由網上平台 – 保險中介一站通遞交撤銷牌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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