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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的干預權力


根據《保險業條例》 (第41章) 第66條,倘獲委任保險代理人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可指示保險公司取消該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同樣,根據《保險業條例》第75條,倘保險經紀或保險經紀團體未能遵守任何根據第69或70條(如適用者)訂明的規定,或撤銷其獲授權資格乃符合保單持有人、潛在的保單持有人或公眾的利益,則保監局可撤銷根據第69條獲授權的保險經紀的獲授權資格或根據第70條獲認可的保險經紀團體的認可。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74條,保監局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或獲認可保險經紀團體交出簿冊或文件,以便審查保險中介人的事務。倘認為符合公眾利益,保監局可提出呈請將保險中介人清盤或宣布該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