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19年9月23日起,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唯一的規管機構負責監管香港所有保險中介人及處理相關的發牌工作。保監局負責監管保險中介人遵守《保險業條例》(第41章)內的條文及由保監局頒布的相關法規、規則、守則和指引。保監局亦負責促進和鼓勵保險中介人採用適當操守標準,並獲賦予發牌、查察、調查及採取紀律制裁的監管權力。
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是以所作出的活動為基礎。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G條,任何人不得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或為報酬,進行受規管活動或顯示自己進行受規管活動,除非該人為持牌保險中介人或在《保險業條例》下獲豁免人士。任何人違反《保險業條例》第64G條,即屬犯罪。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3A(a)條,任何人作出以下(《保險業條例》附表1A第1部)所指明的作為,即屬進行受規管活動: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3A(b)條,任何人就以下(《保險業條例》附表1A第2部)所指明的事宜作出決定,即屬作出關鍵決定: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3A(c)條,任何人就以下(《保險業條例》附表1A第3部)所指明的事宜提供意見,即屬提供受規管意見:
根據《保險業條例》,持牌保險中介人分為五類:
持牌保險代理人 |
持牌保險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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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保險代理機構牌照) 2.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 (個人保險代理牌照) 3. 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 (業務代表(代理人)牌照) |
1.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保險經紀公司牌照) 2. 持牌業務代表(經紀) (業務代表(經紀) 牌照) |
任何希望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士,可根據《保險業條例》向保監局申請適當的保險中介人牌照。《保險業條例》要求申請人是適當人選,以從事有關業務範圍內的受規管活動。《保險業條例》第64ZZA條規定了保監局在斷定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必須考慮的事項。為增加有關規管規定的透明度,保監局已發出《<保險業條例> (第 41 章) 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第90、91和92條(如適用)中的法定操守規定及就《保險業條例》下發出的操守守則中所列明的有關規定。保監局已分別發出兩份的操守守則,分別是《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和《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這些守則希望促進持牌保險代理人和持牌保險經紀在正常情況下進行受規管活動時,理應遵守的操守原則及相關的標準及常規。
有關該小冊子詳情,請參閱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