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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例發展


《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

立法會於2023年7月14日通過《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該修訂條例為《保險業條例》(第41章)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下第一支柱(量化評估)及第三支柱(資料披露)的規定提供法律基礎,並賦權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透過附屬法例的方式訂明詳細規定。該修訂條例亦包括調整獲授權保險公司和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股東控權人的審批規定,以及要求就一般保險業務委任精算師。

《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自2024年7月1日全面實施。

 

《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

立法會於2020年7月17日通過《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2020年第2號修訂條例》")。根據《2020年第2號修訂條例》,保監局作為獲委任為規管和監管某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將有權指定保險集團屬下的保險控權公司成為指定保險控權公司。保監局對該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有以下直接規管的權力:

(a) 斷定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所屬的受監管集團的範圍;
(b) 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股東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和管控要員的管治措施;
(c) 規管權力, 例如要求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呈交財務資料、遵從有關集團資本、報告和披露的規定, 以及就重大收購尋求監管當局批准;
(d) 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查察和調查權力; 以及
(e) 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干預和紀律行動。

《2020年第2號修訂條例》自2021年3月29日開始實施。

 

《2020年保險業(修訂)條例》

《2020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自2021年3月29日開始實施。該修訂條例為《保險業條例》(第41章)引入授權特定目的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特定目的業務的制度,以讓特定目的保險人可在香港發行保險相連證券。此外,該修訂條例亦為《保險業條例》引進修訂,以擴闊于香港成立的專屬自保保險人可承保的保險風險範圍。


《保險業條例》(第41章)附屬法例的修訂

為配合集團監管框架的實施及授權特定目的保險人的制度,數項附屬法例已獲推行及修訂。

修訂《保險業(訂明費用)規例》(第41B章)以增設關於在集團監管制度下徵收八項訂明費用,以收回提供特定服務的成本。新訂項目涵蓋多項與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有關的申請費用。該規例在2021年3月29日實施。

指定費和年費,劃一為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集團保險負債的0.0026%,並以1,000萬港元為下限及6,000萬港元為上限。若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指定當日並非四月一日,指定費則會按比例計算 。該規例在2021年3月29日實施。

該規則列明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集團資本充足程度、向保監局提交集團資本充足程度的監管呈報及有關集團資本充足程度的公開披露的要求。該規則在2021年3月29日實施。

於2021年3月29日,《保險業(授權費及年費)規例》(第41C章)亦獲修訂,以提供特定目的保險人需于獲授權時以及每年度繳付港幣15,000的固定費用,不設非固定費用。

《保險業 (特定目的業務)規則》(第41P章)亦於2021年3月29日生效。該規則訂明保險相連證券的銷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