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讉責康宏理財服務有限公司及康宏理財策劃有限公司(該等公司),違反備存獨立客戶帳目和備存妥善的簿冊及帳目的規定,並指示該等公司各支付港幣9萬5千元(共港幣19萬元)的罰款。
有關紀律行動源於保監局的調查發現,於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
該等行為導致該等公司,違反當時適用於保險經紀公司有關備存獨立客戶帳目和妥善的簿冊及帳目的監管規定 1 。
有關客戶帳戶及備存妥善簿冊及帳目的監管規定,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基本及至關重要的措施。保險經紀公司作為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的代理人,對保單持有人負有受信責任。經紀公司是以信託形式為其客戶收取或持有款項。保險監管框架下有關客戶帳戶的規定,透過要求客戶的款項存放於獨立的客戶帳戶中 2 ,加強了相關的信託關係。該規定將客戶款項從經紀公司自身的資產中分隔出來,確保該等款項可易於獲識別並只保留為客戶之用。備存紀錄的規定,要求經紀公司的會計紀錄反映其所收取的客戶款項已獲存入其客戶帳戶中(以及客戶帳戶只存有客戶款項),亦有助達致保障客戶款項的目標。保監局對有關違規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政策,並會果斷地就任何違反該等保障保單持有人的規定的行為,採取相稱的行動。
保監局確認該等公司在接納所採取的紀律行動上態度合作 3 ,讓有關事宜得以迅速解決,及讓相關問題得以補救。
完
備註:
1 該等公司違反了《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指引》第3(D)及 3(E)段;《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第41L章)第6(7)及7(1)條;以及《保險業條例》第71(1)條。此外,康宏理財策劃有限公司亦違反了於保監局從三個自律規管機構接手規管保險中介人職能前所適用的規則,即香港保險顧問聯會的會員規則的第3.7、5.3及5.4段。
2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71(1)條規定,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將客戶款項與該公司的款項分開持有,並在收取該等款項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款項,存入該公司在認可機構為持有該等款項而開立的帳戶。違反《保險業條例》第71(1)條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現時$100,000)及監禁6個月。
3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84(1)條規定,如在保監局考慮根據第81條行使權力的期間,認為就維護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藉著與有關人士達成協議而作出以下作為,屬適當之舉,保監局可隨時與該人達成協議,作出以下作為 — (a)行使保監局根據第81條可就該人行使的權力;及(b)採取保監局認為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適當的額外行動。